第一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,尊重监考教师的指导。
第二条 学生按规定时间提前进入考场,如因特殊情况迟到,须向监考教师申明理由,经同意后,方能入场考试。但迟到10分钟以上者,一律不得进入考场,该课程按旷考处理。
第三条 学生持学生证(或身份证)、一卡通进入考场,并将证件放在桌角处以备查验。遗失证件者须由院系开具证明,并注明学号。无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。
第四条 学生按规定座位入座,拉开单桌,不听劝告者按违纪处理,取消考试资格。
第五条 除携带考试规定的文具外,不得携带书包、书籍、报刊、笔记、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用品等。不能使用手机、电子记事本、掌上电脑以及带有存储功能的用品和通讯工具,也不能将上述工具作为计时工具使用。如果携带了书包、书籍、报刊、纸张(含草稿纸)等物品,应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。
第六条 考试必须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答题,不得使用铅笔。学生拿到试卷后,应首先写上姓名、院系、专业、学号和年级等。答题要做到字迹清楚、卷面整洁。
第七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案范围或内容。如遇试题漏字、错字或印刷不清等问题,可在原座位举手,向监考教师询问。
第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。考试时间内未交答卷不准离开考场,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时,须经监考教师同意。考场内应保持肃静,不准在考场内讲话和自由走动。提前交卷的学生,应迅速离开考场,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,以免影响他人考试。
第九条考试结束后,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,并在原座位安静地等候监考教师收卷。经监考教师清点答卷无误后,允许离开考场时,才能退出考场。在交卷过程中,凡继续答卷、拖延交卷或有作弊行为者,按违纪处理。
第十条对违犯考试纪律者,该门课程按零分计,并根据《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违纪惩处规定》及时进行处理。
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